刘芳杰律师亲办案例
福州徐X贩毒罪辩护成功案例
来源:刘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15
浏览量:2255
 

刘芳杰律师刑事贩毒罪成功案例

1、该案件 犯罪嫌疑人 2次出售冰毒 8.7913.47克;

2、毒品数量在22.26,按法律规定贩卖冰毒10 以上 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开庭前2日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因故意斗殴 受到惩戒;

4、一盗窃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

 

判决结论 为:本案第一被告 无期徒刑 

           本案第二被告 本案刘芳杰律师辩护人 7年半(撤销缓刑,两罪共罚)——贩毒22.26

           本案第三被告 7年有期徒刑贩毒 13.47

 

刘芳杰律师对该贩毒罪案件的办案思路

刘芳杰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7次会见了被告人,结合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以及庭审的相关情况,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6条辩护思路:

一、本案系引诱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罚。

在本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以及报案人徐XX的询问笔录中反映,20124211230分许,报警人徐XX报称,有一条线索一名男子手上有毒品出售,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该男子。第一次、在421中午就打电话给其朋友(徐X)说想购买10克冰毒,后徐恒说在准备货,在交易时抓捕没有成功。第二次、2012424日早上又联系徐X说想购买13克,到了晚上21时左右,又和他电话联系,问他货到了没有,他当时说要等一会儿。。。。。。从案件发展上可以明确,21日号徐X就是到警方主动请缨要求抓捕徐X,并主动向徐X购买毒品,在徐飞的笔录中也充分推断说明徐X其实并无货物可供出售给徐X,该销售行为中是因受到利益的诱惑才想方设法来购买毒品来专卖给徐X。该案件的事实部分充分说明本案是明显的引诱犯罪,可以要求法庭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徐X具有立功表现,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据被告人徐X所讲,其在羁押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其他毒贩相关情况,并主动要与公安配合、抓获。并成功抓获一贩毒案件和吸毒案件。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此规定,被告人徐X的行为应当属于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X立功表现,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辩护人认为根据被告人徐恒的立功表现,刘芳杰律师要求法庭应对被告人徐恒减轻处罚。

三、本案毒品处于被监控状态,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刘芳杰律师要求法院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的毒品在交易之前就已经处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从最初的联系、交易、一直到抓获都是受到监控的,本案的毒品不可能流入也不会流入社会进行危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在对被告徐恒进行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徐X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属于偶犯,刘芳杰律师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徐X其与真正以贩毒为业的贩毒分子不同,在本案中其不是毒品的拥有者。也是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所导致,受到朋友的引诱、指使。被告人徐X本次贩毒行为具有极强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在犯罪引诱的情况下临时起意,不是预谋已久。所以,被告人徐X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五、本案所体现的犯罪形态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福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等内容说明,徐X的第二次交易过程并未完成,是属于典型犯罪未遂。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根据被告人徐X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况,而给予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量刑。

六、被告人徐X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配合司法部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本案,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刘芳杰律师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从侦查案卷中可以看出,被告徐X在第一次公安讯问中就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且多次供述一致、稳定,而且积极立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和今天法院的审判活动,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予其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以报效社会。

综上,刘芳杰律师经过庭审努力,本案被告徐X从法律上是本案为特情介入的犯意引诱导致犯罪行为发生,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被告在归案后以及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明显,同时有立功表现。刘芳杰律师又从社会效果上恳请法庭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以及酌定从轻情节,对被告徐X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面对生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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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芳杰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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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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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1*********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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