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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协议的法律争议案例
来源:刘芳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9
浏览量:2151
欠款协议的法律争议案例

案情简述:20136月委托代理人刘XX 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通知,涉及刘XX拖欠原所在公司的欠款。原告单位诉请刘XX按照其签署的《还款协议书》的承诺归还其欠款合计人民币32万多元,并协议中约定被告愿意提供福州某房产作为担保。

本律师接受被告委托,认真阅读了原告的起诉状有关的所有资料,确定:1、《还款协议书》确实是被告所书;2、被告原来确实是原告的员工,双方原来有存在劳动关系;3、欠款事宜属实;。。。

律师分析:从协议书的形式来分析,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都存在,但与被告的交流中律师发现《协议书》的表述内容上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已经原合同履行的内容有出入。该协议属于形式上法律、法院将高度认可,但从内容表述上将存在与事实出入的破绽,该破绽从举证责任上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首先、从协议形式上 这个是一份对办事处财务结算的处理方案协议书: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一份协议上只有单方面的签字,没有另一方的签字,协议是不能成立的,谈不上什么生效,连协议成立都不存在。原告对河南代表处的清算,但实际中原告从未在河南设立过代表处(无注册登记)。

其次、从内容上看 协议表述的内容真实性不存在

协议的不成立,因为它根本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债务里面所描述的与原被告所实际在工商管理部门所登记、开展的业务完全不同;里面表述的因某些事实而导致产生的债务行为更本不存在,不是原告被告之间实际交易所能进行的!

再则、这个协议 是从产生的原因上 特殊的情况下产生。

1、因为从担保物的提供方式和实现方式来看也是不符合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最后一段内容表述中特别说明必须提供产权证及机关手续。但实际中该权利凭证并未实际交付,也能说明该协议书并是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下产生,并从未在原被告之间有过履行。

2、最后一段——“从2009年元月1日期,被告已不属于原告的职员------ ”从该文字来看,如果说原告与被告之间终止劳动关系,那是否是承诺还是开除,还是已经仅仅表达了意思,还是否这个是被告的辞职报告。形式上未实际经过用人单位或者有经授权人的签字确认,而实际生效。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明,这个协议也是未成立的协议。另外也从内容上看是属于结算也不是最终的结果。另外如果说这个是属于原告的行为 那么无权对被告作出人事安排,业务安排,债权债务进行处理,这个是明显的无效行为。

最后、如果是如果该协议为“欠条”的情况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精神,欠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欠债事实的内容。意思是说,欠条上要有明确的欠债人、债权人、借钱时间、金额等必备要素,否则不能证明谁欠了谁的钱,或者欠了多少钱。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被告已经举证、以及从原告的资料中说明该债务根本无事实依据,无真实意思表示。

总结,本案最后法院因为原告举证不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件为典型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有效,但是内容表现形式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因此在诉讼中,当事人切记证据为王,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不要试图用主观的意愿来说服审判法庭。尽量向法庭提供客观的法律证据,有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服务,以免授人以柄。本案中委托人作为被告在客观条件十分不利的情况下,通过律师的努力争取下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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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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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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